提供服務或以其他方式宣傳第三方產品的廣告主,如與產品擁有者或製造商並無聯盟關係時,不可聲稱有此等關係存在。
- 若非屬實,廣告主不可闡明或暗示自己是產品或服務的擁有者,而且若產品或服務亦可在其他地方取得 (例如由擁有者提供),則廣告主必須披露有關資料。
- 廣告主必須準確描述自己與產品或服務擁有者的關係 (例如:如果他們是獲授權的代理商)。
- 不得在廣告文案或網站中,以任何欺騙方式使用品牌、標誌等,企圖暗示網站、產品或服務是由產品/服務擁有者所擁有、管理、宣傳或認可,除非合資格的關係確實存在 (母子公司、認證合作夥伴、授權經銷商等)。
- 認證合作夥伴和經銷商必須遵循認證程序的要求,包含品牌使用規範,且不得以扭曲聯盟或認可為目的濫用認證,或以其他方式將認證放在自己的網站上傳達合法性,卻用於欺詐目的。
- 廣告主不得使用含誤導成分的顯示網址、實際連結網址或網域。
- 所有網站都必須提供聯絡資訊的存取權,例如有效的電話號碼、電郵、聯絡表格或郵寄地址。
- 如果廣告宣傳之產品或服務只有實際擁有者才能提供,則廣告主絕不可聲稱能提供有關服務。例如,第三方不可聲稱能夠重設電郵密碼。
- 對原始客戶的要求的履約 (就如廣告文案中宣傳),絕不可以當作提供或購買其他產品或服務的條件。網站可以宣傳其他產品或服務,但必須清楚註明,且能讓使用者輕易拒絕。
- 廣告主不得就其不直接擁有的產品或服務向消費者宣傳網上技術支援。
此規範要求的所有披露和聲明,必須置於與提供的內容接近的位置,而且清楚易讀、顯而易見。